質檢總局在給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復函中明確: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汽油、甲苯、乙醇、丙醇等可燃氣體報警器不屬于強制檢定管理范圍的工作計量器具。
質檢辦量函(2013) 952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可燃性氣體報警器有關問題的復函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可燃氣體報警器是否屬于強制檢定管理工作計量器具的請示》(浙質〔2013) 44號)收悉。根據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我局認為,請示中提到的乙炔、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汽油、甲苯、乙醇、丙醇等可燃氣體報警器哪些可燃氣體報警器不屬于強制檢定管理范圍的工作計量器具。1991年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下發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技監局量發〔1991) 374號)所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強檢形式及強檢適用范圍表”第46項瓦斯計的“強檢范圍及說明”中的“可燃氣體含量的測量”是指瓦斯類可燃氣體含量的測量,“可燃性氣體報警器”是指用于檢測瓦斯的可燃性氣體報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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