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范規定及解讀
1.1規范規定
第3.2.4條規定:“系統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略);5 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中,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略)”。
第3.6.6條規定:(集中控制型系統) “在非火災狀態下,系統主電源斷電后,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且不應超過0.5h。……(略)”。
第3.6.7條規定:(集中控制型系統)“在非火災狀態下,任一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臺和站廳的正常照明電源斷電后,系統的控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為該區域內設置燈具供配電的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在主電源供電狀態下,連鎖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續型照明燈的光源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略)”。
1.2條文解析
結合第3.2.4條、第3.6.6條和第3.6.7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不增加非火災狀態下蓄電池使用時間;
2)集中控制型系統均應增加非火災狀態蓄電池使用時間,且該時間不應大于0.5h;
3)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非火災狀態下的工作狀態見表1。
表1 集中控制型系統非火災狀態下的工作狀態表

從表1可知,序號1為正常情況,序號2要求蓄電池不得放電,序號3和序號4狀態相同(與正常照明電源狀態無關),都兼做輔助照明,但狀態3沒有實際意義。
2、必要性分析
2.1 備用照明
備用照明指用于確保正常活動繼續或暫時繼續進行的應急照明。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如果某場所設置了備用照明,非火災狀態下應由備用照明來保證活動正常進行,不必使用消防應急照明;如果某場所不需要設置備用照明,說明該場所的正常活動可以暫停或終止,因此在非火災狀態下也沒有使用消防應急照明的必要,暫停活動即可。
相比備用照明,消防應急照明的照度很低,供電時間也很短,直接利用不滿足備用照明要求;若按兼做備用照明來設計,則大大提高了消防應急照明的設計標準,并且采用A類燈具難以實現備用照明的照度。GB51309在第3.8.1條也規定備用照明要單獨設置,條文說明進一步指出“備用照明不應代替消防應急照明”,反過來講,消防應急照明也無法代替備用照明。
2.2 負荷等級
消防應急照明一般設置在疏散通道和人員密集場所,而人員密集場所(如商業營業廳)往往設置備用照明。
備用照明均為二級或一級負荷,甚至是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走道照明在建筑內也具有較高的負荷等級,在高層建筑和多層重要公共建筑中為二級及以上負荷。
備用照明和走道照明用電一般不低于消防用電負荷等級,很多情況下還會高于消防用電,如多層五星級酒店、三級醫院的多層門診樓等,其走道照明為一級負荷,消防用電為二級負荷,此時,走道照明比消防應急照明供電更可靠才符合常理,非火災狀態下消防應急照明根本沒有使用的機會。
對于所有用電都是三級負荷的建筑,說明該建筑規模不大或不夠重要,即使斷電也不會造成大的損失和混亂,風險可控。消防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做備用電源是滿足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的做法,只能說GB51309提高了消防應急照明用電的供電要求,但這并不是非火災狀態下使用消防應急照明的理由。
2.3 供電可靠性
《配電網規劃設計技術導則》DL/T5729-2016提出了各供電區域規劃目標,供電可靠率(RS-1)見表2,供電區域劃分見DL/T5729-2016第4.1.2條,本文摘錄幾個典型區域幫助理解。
表2 各類供電區域的供電可靠率規劃目標

根據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2022年7月發布的《中國電力行業年度發展報告2022》統計:2021年,全國供電系統用戶平均供電可靠率為99.872%,用戶平均停電時間11.26小時/戶,用戶平均停電頻率2.77次/戶。
可見,市電供電可靠性已有相當高的水平,若為雙重電源供電,可謂萬無一失。《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第4.0.3條規定,除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負荷外,不應按兩路電源同時故障進行設計。
而GB51309考慮了雙重電源故障、電池放電后來不及充電、此時又發生火災的“多重事故”情況,與GB50052的規定相抵觸。這類極端事件的概率有多高,危害有多大,需要廣泛調研和統計分析,進行風險評估,以論證條文的必要性。
3、可行性分析
3.1 技術方案
規范規定的控制要求在技術上很容易實現,在規范實施后,設備廠迅速跟進,市面上產品很多,都宣稱滿足規范要求。
目前市面上的集中控制型產品都設置了電源檢測模塊,正常照明電源信號采用硬線方案,在正常照明箱內預留檢測回路,布線量大,施工及后期管理工作量大;建議采用總線方案,正常照明箱設置檢測模塊,直接接入通信總線,控制邏輯可以在應急照明控制器編程實現。
比如在圖集19D702-7第58頁方案中,防煙樓梯間設置單獨的應急照明配電箱,該應急照明箱需要接入各樓層正常照明電源檢測線路,若采用硬線信號,布線量很大,接線繁瑣,并且需產品支持這么多信號接入才行。
3.2 不利影響
在非火災狀態下使用消防應急照明,增加了系統設備,控制邏輯更加復雜,進而影響了系統的可靠性。
增加非火災狀態下的蓄電池使用時間后,由于該時間不是固定值(0~30min任意值),蓄電池持續供電時間會有很多組合方式,造成設備選型(蓄電池容量)復雜化,不利于產品標準化,選型不當會留下安全隱患。
4、經濟性分析
規范本意是共享資源,降低造價,但是規范的實施方案并不是利用原有系統,而是要增大蓄電池容量,同時增加電源檢測線路和相應模塊,并沒有實現資源共享。
從上文分析知,非火災狀態下沒有必要使用消防應急照明,增加了本可不做的系統和設備,必然增加工程造價。
5、實施建議
綜上所述,非火災狀態下沒有使用消防應急照明的必要,按規范實施不僅增加工程造價,也使得系統邏輯關系更趨復雜,產品質量難以把控,影響系統可靠性,得不償失。
但是規范是強制性條文,設計必須遵守,否則消防審查和驗收都無法通過。針對現狀,本文提出以下實施建議:
1)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不增加非火災狀態下蓄電池使用時間,這是規范明確的。
2)集中控制型系統,建議非火災狀態下蓄電池使用時間盡量短,比如取10min,甚至5min或更短。
3)考慮非火災狀態下使用后,持續供電時間不再是標準值(如設計要求66min),在設備選型時可以采用“功率換時間”的方法。
備注
1、關于備用照明,中建西南院的楊皞和杜毅威兩位專家在《建筑電氣》2019年第12期《民用建筑備用照明和安全照明設計探討》一文中對備用照明的定義、設置部位、照度要求、供電方案、控制方式等做了詳細論述,請自行查閱。(國標圖集《應急照明設計與安裝》19D702-7備用照明部分也是西南院的幾位專家編寫的)。
2、負荷分級詳見《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附錄A以及其他專項建筑類規范(如《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2013、《商店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92-2016等),規范名稱可參考楊皞先生的文章。本文列舉的幾種情況均依據上述規范。
3、“功率換時間”的概念和計算方法詳見廈門合立道工程設計集團洪友白總工在《建筑電氣》2022年第4期《消防疏散照明用集中電源容量計算分析》一文。
4、因技術在不斷進步,產品在不斷更新,理念也在不斷變化,規范條文出現爭議在所難免。
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業界能統一認識,優化設計,促進標準完善和行業發展。
作者:于留輝
相關閱讀
如何正確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疏散出口標志燈
集中控制消防應急照明系統采用二線制還是四線制方案
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手動控制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