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兩個問題之所以沒有說明白,是由于標準的文本過于簡單了,只是一句話一筆帶過了。有時候越是簡單的東西,做起來一點也不簡單,而鶴位10m越是復雜的東西,真做起來似乎也沒有傳說中的那么難。其實關于這兩個問題,我們僅僅從字面意義上去理解是遠遠不夠的,而如果我們深入標準文字的背后,去探究標準條款的來龍去脈,弄清楚條文制定的出發點和意義之后,那么籠罩在我們心中的疑團自然也就煙消云散了。
由于這兩個問題關聯比較緊密,所以呢,筆者就不再分別論述,而是放到一起進行論述。
問題的根源主要來源于《GB 50160-201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第6.4.2條:
6.4.2 可燃液體的汽車裝卸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5 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
這句話是有個前提條件的,那就是“站內無緩沖罐時”,如果企業的裝卸站內有緩沖罐的話,那么就不用設置緊急切斷閥了。為什么會有這個前提條件呢?實際上如果企業在裝卸區內確實設有緩沖罐的話,那么對裝卸管道的緊急切斷只需要操作緩沖罐的進出口閥門就可以了,也就是說,一旦設置有緩沖罐的話,那么和緩沖罐相連的管道本身就帶有切斷閥了,自然也就不需要再額外增加新的緊急切斷閥了。

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大多數企業的裝卸區內是沒有設置緩沖罐的,所以滿足了這個前提條件“站內無緩沖罐時”,就必須要在裝卸車鶴位10便于操作的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設置緊急切斷閥了。
那么接下來的問題也就產生了,第一,為什么要設置在10m之外,10m之外是不是意味著可以無限遠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不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10m之外的規定到底是怎么來的,筆者覺得很有必要在這里給大家澄清一下。解鈴還須系鈴人,對標準中這一條的解讀自然還需要從標準中去尋找答案。
《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這個標準誕生于1992年,期間經過99版修訂,08版修訂,到目前現行的18版修訂,整整經過了四次修改。但是有意思的是,從92版開始,涉及到裝卸管道10m之外設置緊急切斷閥的條款,在四次的修訂中,都幾乎保持了驚人的一致。不僅正文內容一字不差,就連條文解釋居然也是一樣的。

透過上述標準的修訂歷史,可以肯定的是,關于10m之外增設緊急切斷閥這個要求,實際上早在1992年就開始實行了,距今已經整整30年了,那么30年前在編制這個條款的時候,其背后的背景和思路又是什么呢?
我們再看GB 50160-1992版標準關于這一條的條文解釋(注意是92年版的條文解釋),截圖如下:

這個條文解釋了,詳細說明了為什么要加緊急切斷閥的原因。并且列舉了一個實例。根據GB 50160-1992版標準的編制說明,條文解釋中的舉例都是實際發生過的案例,雖然GB 50160-1992版是1992年正式出版實施的,但是前期的調研、起草、審核等在80年代后期都已經開始了,所以標準中大量參考了從1954年以來至1984年期間近30年的事故案例,故上述截圖中的案例,也是發生于1954年-1984年期間的一個案例。非常遺憾的是,筆者在網上查遍了大量資料,并未找到條文解釋中的這個案例。倒是找到了一個相似的案例,這個案例是發生于1982年我國西北某公司(沒找到具體單位)在裝卸汽油時,罐車溢出著火,操作人員翻越火線,最終關閉了物料出入口閥門。
透過上述信息,我們基本可以了解這個條款的背景,那就是為了防止裝卸過程中物料溢出著火而采取的緊急降險措施。一旦裝卸區鶴位著火,那么人員顯然是不能再近距離接觸裝卸操作上的切斷閥了,因為整個裝卸站臺都會被火海包圍,這個時候只能選擇在火海之外的某個位置,也可以看做是火災影響范圍之外的某個位置,增加一個緊急切斷閥,便于人員能在不被火焰烘烤的安全前提下,及時快速地切斷閥門。那么問題來了,火災影響范圍之外指的是多遠呢?標準正文要求是10m之外,那么10m之外又是怎么來的呢?
可以肯定的是,這個10m之外絕對不是拍腦袋拍出來的,雖然條文解釋里沒說。但是如果我們翻閱GB 50160-1992版的第3章:企業總平面圖布置的時候,就會明白為什么這個間距會被定義為10m。依據GB 50160-1992版整個第3章的條文解釋,可以清楚的了解到以下事實:
1)制定防火間距的原則依據的是火災的熱輻射和不同熱輻射值對人體傷害的程度;
2)標準編制組在制定防火間距時,參考了1954年-1984年期間大量的石油化工廠火災事故案例,并進行了統計分析。統計結果表明:70%的石油化工裝置火災的影響范圍不超過10m。
很顯然,標準編制者在確定10m之外設置緊急切斷閥時,自然也是來源于此。也就是說,距裝卸車鶴位的10m間距是設置緊急切斷閥的下限,那么是不是意味著沒有上限呢?比如我們將遠離裝卸區的管道上的閥門是不是都可以做為緊急切斷閥來使用呢?甚至可以延伸到罐區的閥門呢?
關于這個問題,很多企業和專家們直到現在對這個問題還捉摸不定,為此爭論的面紅耳赤。關于這個問題,筆者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論述。
再看這個條款原文“站內無緩沖罐時,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這里“便于操作”,很顯然是針對人員現場手動操作而言的,因為92版里也是這句話,在80-90年代,石油化工企業自動化程度是很低的,DCS系統遠沒有普及的年代,單單一個閥門是不太可能遠程控制操作的。并且在條文解釋里,有這么一句話“緊急切斷閥設在地上較好,如放在閥井中,井內易積存油水,不利于緊急操作”,很顯然“井內易積存油水”,肯定不利于人員在現場手動操作。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這里的“便于操作”是指緊急切斷閥要設置在人員能夠迅速到達,并且遠離火災影響的位置。從而我們能進一步明白,所謂的10m之外,并不代表可以無限遠,而是恰恰相反,在滿足火災影響范圍之外這個前提條件下,要設置的盡可能離裝卸鶴位近,這樣才便于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第一時間到達,從而迅速關斷閥門,避免事故的擴大。
綜合上述全部文字內容,我們基本上對緊急切斷閥何以設置在10m以外的規定,相信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了。那么至此,是否意味著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呢?顯然沒有那么簡單,這個條款的內容在將近30年的時間里,依然紋絲不動,半個字都沒有改,這也是有問題的。畢竟時代在發展,技術在進步。隨著化工行業自動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遠程控制系統的大量運用,各種監測儀表及其聯鎖的應用,防火技術越來越先進等等,使得傳統的通過人工手動來應急操作閥門慢慢地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遠程控制閥門備受青睞,再輔之以配套的防火措施,基本上那種人員在火災緊急情況下,現場跑過去手動關閥的場景,已經逐漸淡出了我們的視線。那么在30年后的今天,我們是否還有必要繼續堅持某些30年前的標準條款呢?
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堅持實事求是的,如果我們的閥門既能耐得住火焰的烘烤,同時又有可靠的鏈接保證遠程控制的話,那么設置的距離遠近就無所謂了。哪怕將閥門設置在遠端的罐根,能實現快速切斷也是可以的(雖然筆者本人是不建議這么做的,第一從裝卸區到罐區的管道很長的話,管道內的物料體量還是比較可觀的,很容易進一步導致火災的蔓延)。另外一個極端,就是如果你采用了耐火閥門且遠程控制,是否可以無限近距離布置在鶴位附近呢?筆者本人還是不建議這樣做,因為這樣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雖然能保證閥門不受損壞,功能正常,但是能保證相連的管道也能承受高溫的考驗而不變形泄漏嗎?別忘了,閥門泄漏了我們還能緊急堵漏,一旦管道泄漏斷裂的話,我們真的無力回天了,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事故發生。
番外篇:關于鶴位10m以外設置的這個緊急切斷閥,到底應該滿足哪些配置呢?諸如執行機構,閥體形式,耐火性能,故障模式等等,由于受罐區緊急切斷閥和SIS系統的影響,我們往往傾向于認為鶴位這個緊急切斷閥也要滿足上述標準要求。但是筆者想說的是,GB 50160這個標準體系,從1992版到2018版,連續四次的修訂自始至終都沒有對裝卸區的這個緊急切斷閥提出進一步的選型要求。從早期的手動到現在的自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也希望GB 50160在下一次修訂時,及時將這個空白填補,以正視聽。
作者:閆長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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