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設計中,標注型號通常是為了規定產品的檔次、質量、認證和性能要求,可以避免工程中使用低檔次的產品,從而保證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但是,這不等于設計文件可以指定生產廠家。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不得指定生產廠家,以保證工程設備采購過程的公正、透明。
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采用全國統一設計型號的電器產品,由于各個生產企業對生產工藝、質量把控、檢測試驗、原材料控制等因素的不同,導致產品質量和性能存在較大差異。而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個生產企業根據國家標準(大多轉化IEC標準)進行自主研發生產,每個型號代表的是該類產品的檔次、質量、參數和性能等綜合性要求。因此,在現代化的建筑工程設計中,標注型號主要是為了規定產品的檔次、品質和性能,而不是指定生產廠家,以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注明型號!!!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編制組早在2016年對此問題進行了正式回復,圖紙中標注型號不等于指定生產廠家,以此來規范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的標準。為了避免建筑工程設備采購過程中的不公正和不透明,建筑工程設計文檔應該只標注產品的型號、規格、參數、性能等必要要素,而不應該指定具體的生產廠家。
綜上所述,建筑工程設計文件中的標注型號不等于指定生產廠家。而且還要注明產品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在現代化建筑工程設計中,標注型號主要是為了規定產品的檔次、品質和性能,以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建筑工程設計文檔中的型號僅僅是產品檔次描述的一種方式,供招投標、概預算等使用,而不是指定廠家的一種手段。
作者:李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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