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探測器需不需要定期檢定?大家跟昌暉儀表一起在規程中尋找答案。
1、JJG693-201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5.5條的要求,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定周期要求不要超過1年。每年定期對工報警器的探頭進行年檢,檢測報警器示值誤差、重復性、漂移及相應時間是否符合標準,并出具檢測報告。
2、CJJ/T146-2011城鎮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技術規程
第6.0.4規定:“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應檢查1次,并按規定填寫檢查登記表”。
第6.0.7則補充了6.0.4的“除外”部分:“商業和工業場所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每年應按規定檢查1次,報警控制器應能收到報警信號并正確顯示,聯動設備動作應正常,應記錄檢測結果,維修或更換不合格產品”。
第3.1.3直接明確規定了“居住建筑”(居民用戶)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使用壽命都是5年;“商業和工業企業”的這3項設備使用壽命都是3年。各類場所“緊急切斷閥”的使用壽命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