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節選自《標準化法》第二條的釋義:
我國標準按實施效力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這種分類只適用于政府制定的標準。
強制性標準僅有國家標準一級,本法第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違反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采用,即企業自愿采用推薦性標準,同時國家將采取一些鼓勵和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采用推薦性標準。
但在有些情況下,推薦性標準的效力會發生轉化,推薦性標準必須執行:
1、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2、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了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明示標準不一致的,依據《產品質量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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