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量器具的選用及采購驗收
①使用部門在選擇計量器具時,應考慮其被測量值的誤差要求、被測量件的結構和材質等特殊性、被測量件所處的狀態和位置及測量條件等因素,所選計量器具的測量范圍必須滿足最大和最小被測量值要求,并保證其誤差和測量極限量值留有足夠的安全裕度。
②計量器具的選用步驟:根據被測量極限值確定計量器具的測量范圍;根據被測件的材質、結構等特殊性確定選用接觸式或非接觸式計量器具;根據被測件誤差要求確定計量器具的不確定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根據測量系統分析(MSA)手冊中測量系統統計特性提出的建議確定計量器具的分辨力;根據計量器具的說明書確定其相應參數的符合性;最終選出測量范圍、測量方式、準確度等級、分辨力等參數適宜并可顯示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
③使用部門在向采購部門提報采購申請時,應明確計量器具的具體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等參數信息及其他特殊要求。
④采購計量器具時,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由企業計量部門對其計量特性進行確認,由使用部門對其外觀、技術文件資料及實用性等使用性能進行最終的驗收確認。
2、計量器具的臺賬及分類管理
①計量器具驗收合格、使用部門領用時,應有企業計量部門和領用部門公司及部門級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名稱、編號、型號、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分度值、生產廠家、安裝/使用/存放位置、檢定/校準日期、確認間隔、有效日期等信息,信息發生變化后應及時更新,并定期組織盤點確認,確保總臺賬、分臺賬和現場實物信息相一致。
②圍繞“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區別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根據計量器具的功能用途和現場使用情況及環境,企業所有計量器具的管理可分為A、B、C這3類進行管理。
A、計量器具A類分類原則
◆用于量值傳遞的企業最高計量標準裝置;
◆用于對外結算的物料、物品管理和一級能源計量的計量器具;
◆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和環境監測并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要求強檢的計量器具;
◆用于關鍵原材料、元器件等的關鍵質量驗收,或關鍵工藝過程中關鍵參數控制與檢驗的計量器具。
B、計量器具B類分類原則
◆A類和C類之外的計量器具。
C、計量器具C類分類原則
◆對準確度無嚴格要求的工具、指示和簡易類計量器具;
◆對測量數據僅供參考、無嚴格要求的計量器具;
◆固定安裝與設備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儀表、盤裝儀表;
◆使用環境惡劣、低值易耗、僅作一般測量用的計量器具;
◆國家政府部門規定允許一次性使用、壽命短或實行有效期管理的計量器具。
③對于A類計量器具,必須嚴格按照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要求的間隔進行周期送檢;對于B類和C類計量器具,可根據產品質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工藝要求和計量器具的準確度等級、使用環境、使用頻次及以往的檢定/校準結果,考慮經濟性和時效性等因素,在保證不影響測量結果的前提下,經企業技術、質量、安全等相關部門評審、會簽、領導審批后調整其檢定/校準周期,可按調整后的周期進行檢定/校準,其中C類計量器具的周期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3、計量標識
①計量器具的標識可分為“合格證”“限用證”“封存證”和“禁用證”4種,樣式如圖1所示。






②“合格證”適用于經檢定/校準確認合格的計量器具;“限用證”適用于計量器具有多個測量參數,其中經檢定/校準合格卻存在不合格的參數,但設備能正常使用,或經檢定/校準不合格但在某個量程內或降級可以使用的計量器具;“封存證”適用于閑置一個檢定/校準周期以上不使用的計量器具;“禁用證”適用于經檢定/校準不合格并確認為不能繼續使用,或需維修及正在維修中的計量器具。
③計量標識應粘貼在不影響計量器具使用且易于觀察和不導致誤解的顯著位置。粘貼標識時,應清除需更換的舊標識,不應同時存在多個計量標識,以免引起誤解。若在計量器具實物正面粘貼標識影響使用,可將其粘貼在靠近儀表安裝位置的右上角、量具包裝盒上或其他易于觀察確認的顯著位置。
4、計量器具的使用和維護
①應針對用于關鍵參數測量的精密、復雜計量器具制定作業指導書或操作手冊,以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該計量器具。計量器具的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或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操作。
②操作人員在使用計量器具前應對其進行點檢確認,檢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內、計量標識是否完整、設備是否完好;計量管理人員應定期對現場計量器具的使用情況和完好性進行檢查及盤點確認。
③計量器具存放時應采取必要的防銹、防碰、防潮、防塵、防盜等措施,且不應與其他工具和雜物一起堆放、混放。
④操作人員在使用中若發現失靈、損壞等其他故障,以及發現或懷疑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通知相關計量管理人員,隔離出工作現場。
5、計量器具的周期送檢及驗證(確認)
①企業計量部門應統籌策劃計量器具的周期送檢,制定周期送檢計劃并督促使用部門執行,生產現場不應有過期的計量器具。
②針對強檢計量器具,如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等,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其他非強檢計量器具可在建立相應標準后,自檢或送其他機構檢定/校準。
③針對送檢后檢定機構出具的無法通過校準/測試數據直接判定是否符合要求的“校準證書”或“測試報告”,應經計量部門(驗證是否滿足技術要求)和使用部門(確認是否滿足現場使用要求)共同確認后方可使用。
6、計量器具的維修、封存、報廢
①計量器具的維修或調整應由企業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或委外實施,凡影響計量器具準確度性能的調整或維修,應經檢定/校準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對不能及時維修或維修時間較長,且不能隔離出工作現場的計量器具,應在其顯著位置予以標識,以防止誤用。
③封存的計量器具在啟封前應經檢定/校準確認,合格后方可啟用。
④對不合格需報廢的計量器具,應由企業計量部門或資產/設備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防止使用部門誤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作者:姚穎、羅林(云南京建軌道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